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