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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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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與少年達成損害賠償協議,法官於不付審理前,命少年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於宣示筆錄正本上載明協議內容時,爾後少年卻未依約履行時,被害人該如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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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與少年已達成調解協議並於宣示筆錄正本上載明協議內容時,命少年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被害人得持宣示筆錄正本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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