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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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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可以用影印或打字的嗎?關於遺囑內容有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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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民法第1190條及1191條(另開視窗)之規定,遺囑應由立遺囑人或代筆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之方式,但可以用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
  • 遺囑之內容原則上應依照立遺囑人之意願書寫,惟其意願如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公認證書會記載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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