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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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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租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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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或保證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準備房屋租賃契約書三份,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房屋共有者應以共有人全體為出租人或取具他共有人同意書(上面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要帶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本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須提出最新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並於授權書上加蓋與登記事項卡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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