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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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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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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堅強的證據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公證書或認證書即得做為證據之一。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下列事項:
(一)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 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
(四)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需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

上開事項在法院公證時,公證書上載明屆期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就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如屆期不履行,可憑已經公證之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免去冗長之訴訟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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