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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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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他人名義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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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僅得以「提存人所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限,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之集保有價證券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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