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取回(領取)提存物可否於聲請當日領款?後續領款手續為何?

字型大小:
  1. 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本所辦理(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2段265號)。待本所核准後,會計及出納有關發款作業大約需10個工作天,所以縱使毋庸補正亦無法於聲請當日領款。
  2. 聲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合程式,本所將會當場告知補正或事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補正,聲請人應依限補正,並於本所准予取回或領取後,始得到院辦理後續領取手續。聲請人如未接獲命補正之通知,先以電話向本院提存所查詢可否領款(電話:03─6586123分機1222)。
  3. 提存所准予領款時,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先至提存所簽領准予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林森路29號)領取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或請求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