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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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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可否用支票或匯款方式?清償提存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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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若欲當日拿到正式收據以憑辦理提存,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 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4.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方式。(註:不得以支票作為清償提存標的物)

如仍有疑義,請電詢駐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人員。電話03─6586123轉分機1208)

匯款方式如下:

匯入銀行: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代號004

帳號:015040000109

戶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備註欄註明:提存款、提存人姓名;另提存金匯款人應為提存人)

※若金額超過50萬元時,請盡量以匯款方式辦理,如以現金繳納,則自然人需附本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驗正本;法人需填寫申請書,附公司變更事項卡、申請書所載人員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驗正本。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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