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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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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事件之管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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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管轄區域為:新竹縣市。

擔保提存事件: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另開視窗)

  1. 訴訟費用擔保─本案已繫屬本院者。 
  2. 其餘擔保提存─本案已繫屬或應繫屬本院或強制執行之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本院管轄者或執行法院為本院者。​

 

清償提存事件

  1.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另開視窗)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另開視窗))。
  2.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314條(另開視窗)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3.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4.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5.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6.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7.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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