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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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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及妻變更戶籍地址,卻未向原登記法院陳報遷徙,是否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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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令規定,夫妻雙方變更戶籍地址,致夫妻雙方之戶籍地,皆非由原登記法院管轄時,即應向原法院辦理陳報遷徙;但未辦理時並不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僅於日後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資料時,須返回原登記法院聲請而已。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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