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令規定,夫妻雙方變更戶籍地址,致夫妻雙方之戶籍地,皆非由原登記法院管轄時,即應向原法院辦理陳報遷徙;但未辦理時並不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僅於日後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資料時,須返回原登記法院聲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