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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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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財產之夫妻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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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必要,亦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6條第2 項,所引應附具非訟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文件之規定不合(應附具財產目 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故,沒有財產之夫妻,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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