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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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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法人或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事件之管轄法院認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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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2.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上開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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