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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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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上要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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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司法院網站上之資料(另開新視窗)

一、要寫出【當事人】:該等資料之記載應儘量詳細,以供法院確認當事人之身分,若法院無法確認當事人,案件將有遭裁定駁回之可能。

如未成年,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可供聯繫之行動電話號碼。

如與車輛有關案件,該車輛之牌照號碼。

如與不動產有關案件,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

二、要寫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原告要求法院判決之內容,且為法院核算訴訟費用之依據,並供法院確認該案件屬民事普通案件或簡易、小額訴訟事件。再該等聲明宜附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法院確認(如拆屋還地或遷讓房屋訴訟,應提出土地、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如給付票款案件,應提出票據影本;如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應提出租賃契約書等)。若法院無法確認該聲明而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價)額,亦有遭法院裁定駁回之可能。

三、要寫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法院為案件分類之依據(如分為家事事件或民事事件,或屬民事事件中之清償債務事件或給付票款事件等),且為日後法院審理案件之對象,務必記載清楚。訴訟標的種類例如:票款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並宜記載對應之法條。且將發生之原因事實之人、事、時、地等項目加以列載,始能特定案件審理之範圍,加快審理之進度。若法院無法確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案件將有遭裁定駁回之可能。

四、要寫出【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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