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若在訴訟程序或調解程中兩造經達成和解、調解或經原告撤回時,依法可當庭以言詞或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二、調解事件撤回、調解成立,扣除聲請費3分之1,餘額退還。
三、小額事件經調解成立或撤回聲請,全額退還。
四、簡易訴訟成立和解或撤回訴訟,退裁判費3分之2。
五、若曾聲請支付命令,則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費用500元不能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