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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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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成立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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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或調解。

至於和解、調解之方法有2種:

一、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兩造於私下達成和解,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 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二、法庭上和解、調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或調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當庭或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在法庭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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