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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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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都不會受刑事判決(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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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綜上所述可知少年並非不會判刑,若少年所犯的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的重罪(如:殺人罪、強盜罪、販賣毒品等),或觸犯刑罰法律後一直未到院開庭,等到事件繫屬於法院時已經滿二十歲者,就回移送檢察官,循一般成人刑事案件的程序進行。(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另開視窗)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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