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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犯罪外,少年有哪些偏差行為也可以請求法院協助處理?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