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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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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免除」保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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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均屬於長期性輔導,為鼓勵少年表現良好,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執行期間,遵守家長及少年保護官的約束,作息規律、就學或就業正常,生活回歸正軌等;或在安置機構、感化教育機構表現良好,達到免除標準,無再犯的可能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於執行 6 個月後(安置輔導逾 2 個月),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安置教養機構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執行;或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免除的聲請(安置輔導該等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惟每位少年個案情形都不相同,免除的評估也不一樣,因此提出免除仍須依個案個別狀況而定。(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1、2 項、第 55 之 2 條第 1、2 項、 第 56 條(另開視窗)第 1、2項)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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