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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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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協商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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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時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不僅考量非行行為本身,更重視少年非行背後的成因,因此協商式審理的具體做法是在調查階段,法官會交案件給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再由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共同參與討論,協商出最適合少年的矯治、輔導方式,以協助少年調整身心、健全成長。

經由共同參與討論、協商後所建議的處分建議,法官會當庭將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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