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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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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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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子。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小女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婚姻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一)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三、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是外國人,在中國無住所的,要先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的法院,經指定後,就向指定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聲請狀向法院購買,一份新臺幣三元。不會寫聲請狀的,可向法院服務處詢問。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等說清楚最好的。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1. 收養契約。
2.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3.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經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裁定或該院書記廳通知,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四)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的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就完畢。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而有差異。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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