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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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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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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四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二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二、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三、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四、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提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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