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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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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認領子女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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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由生父依法認領,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一、請求人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帶被認領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認領書參份。(認領書,當事人須自備或找人代書)。
二、提出公證請求書一份,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三、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 認領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的姓名、年齡、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二)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四、請求書寫好後,文公證處收件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五、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六、如認證內容無法查考時,公證人得註明「僅認證蓋章、簽名屬實,至其內容之真偽,不在認證範圍之內」。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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