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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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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資格及廠商機具設備私權事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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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廠商向聯勤總部物資署申請登記,公司設立及升等登記,及營造廠商參加投標,依各主管機關的規定,其資格及工廠設備,機具等須經法院公證聲請辦理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請求人應親自辦理,並提出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公司相關證明文件,授權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本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
二、請求書請求人欄內應填明公司或廠商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寫明「本公司(工廠商行)向某單位申請登記之用,請求就所具備資格,及工廠機具設備等私權事實,予以公證」。請求書末尾記明年月日及由負責人簽名,加蓋公司或廠商印章。
三、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四、公證人先就公司廠商所持有之證件作書面審查,請求人應提出之證件如下列:

(一)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工廠登記證。
(三)營造業或水管電氣業登記證。
(四)工作人員資格證件或執照。
(五)公會會員證。
(六)承攬之工程合同。
(七)核定使用電力證明。
(八)最近一年內繳納營業稅單。
(九)最近一年之營業額計算書。

五、就公司及工廠設備,所有機具等,由公證人排定時間,至現場實驗。如係價值甚高之機具,並應提出來源證明(如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進口報單)。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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