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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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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親屬關係及戶籍記載錯誤私權事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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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國手續通常須具備親屬關係證明,或因戶籍申報錯誤,父母姓名不符等情形,發生困難需要公證,聲請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敘明聲請之事由及目的。
三、當事人就事實經過應儘可能搜集有關資料,如戶籍謄本、證件、書信、照片等,提供公證人參考,亦得由與該事實有關之證人到場證明。
四、如完全缺乏資料,僅由證人證明其事實,是否可以公證,由公證人決定,或指示證人作成私證書予以認證。
五、公證人參照各項證據及證人之證言,認為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即作成公證書,交付請求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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