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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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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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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 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四) 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繳稅單。房屋共有者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請求人或取具他共有人同意書(上面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要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本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須提出六個月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影本。如核發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檢付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自備三份。(本院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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