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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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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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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契約人證人請先填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立契約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隨到隨辦,若需舉行結婚儀式於三個工作天前攜帶結婚人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結婚人須正本,證人可用影本)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歲者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 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立契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及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應另送外交部驗證),或經其本國權責單位發給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以上文件需經我國駐外國代表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
六、立契約人如為無國籍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人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七、華僑聲請結婚書面公證,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或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當然也不得聲請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第九八○條)。
(二)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近親結婚之限制者。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四)有配偶者,或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申請結婚書面公證並申請辦理結婚儀式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禮時,衣著過於隨便,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是結婚儀式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你採納。

  • 新郎服裝:
    一、禮服或一般的服裝,如西服、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
    三、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旗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人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牛仔褲。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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