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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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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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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範甚廣,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之效力仍應經地政機關之登記)
(三) 關於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的行為。
(四) 關於遺產處分的行為。
(五) 關於票據之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法律的行為。 

二、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時效之事實。
(二)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三)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或沈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四)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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