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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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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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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修正

一、新到任本庭之法官不論接舊股或新股,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到任前三個月本庭各股未結案件之平均件數(平均件數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以下同)作為分案之基準,超過或不足平均件數者,均予停分或補分到平均件數。

二、前條所謂未結案件之件數,係指訴、易、訴緝、易緝、自緝、訴更、易更、自更、交訴、交易、交自、聲再、再、簡、簡上等案件件數。

三、下列日期停分案件,但於(三)、(四)之情形有人犯在押或收容之案件、延長羈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勒戒、或其他需緊急處理之案件,不在此限:

(一)星期六、日及因天災經宣布全日停止上班。

(二)國定假日。

(三)每月二十一日起至月底止。

(四)每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法官於下列請假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停分案件:

(一)婚假三日以上者。

(二)娩假或喪假一日以上者。

(三)事假經簽請院長核准者。

五、法官講習、受訓期間,不分期間長短,一律不停分案件。

六、女性法官自知悉懷孕日起,減少分案為全股之五分之四。

七、通緝案件,被告於通緝日起三年內緝獲案件,由原股承辦。

八、調職者,於接獲派令時,停止分案。

九、辭職或出國進修者,於接到准予辭職或出國之公函時,給予停分案件,但停分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辦理貪瀆、重大刑案、智慧財產權、性侵害及其他得折抵案件之案件,於分案時,均先折抵一件同字別案件(重訴字案折抵訴字案一件)。

十一、本院法官之配偶任職檢察官所起訴之案件,該法官應迴避,補分同性質之案件。

十二、開辦新股由自司法官訓練所甫分發至本院服務之法官優先接辦。

十三、娩假或其他較長期請假者,原則不拆股,請假期間須處理之事務,由職務代理人辦理,其所結之案件得折抵本股之分案,並停分訴字案件五件。

十四、法官經調動接辦非其承辦之專股舊案件,須繼續辦理完畢,不得簽出其他專股辦理。

十五、本基準若有疑義,由刑事庭庭長依本基準之精神解釋。

十六、本基準由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有修正時亦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務會議決議摘要

89.7.13

一、陪產假不計天數,一律停分新案,並溯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二、通緝滿三年之案件,分案處理方法:

1、原通緝股未拆股現仍受理案件者:分「他」字案,由原股調查,待被告到案訊問後, 再簽出輪分。

2、原通緝股已拆股不存在者:分「他」字案,由各股輪分,並辦理其後續之「緝」字案。

89.11.17

重大刑事案件結合性侵害行為之案件,由承辦重大刑案之各股以人工抽籤方式辦理。

97.8

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於開全天庭期,於開庭當天停分案,若是開兩個半日,則不停分。

98.8

調職者,以人事室收到派令之時點,為停分案之時點。

98.11

一、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認定標準:三大報(自由、中時、聯合)中二大報報導,由刑事庭長認定。

二、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由試署及實任法官輪分。

99.7

候補法官第一年(即自分發到本院至下一期候補法官到任前)不分妨害性自主案件。

100.7.01

智財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若經實體判決,則依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所屬刑事案件字別,折抵刑事案件一件。

101.3

一、婚假需請三日以上者才可停分(每月一日至五日及一月一日起至  一月十五日不排停分)。

二、喪假一日以上者可停分(每月一日至五日及一月一日起至一月十五日不排停分,產假例外)。

三、辦理智慧財產專股案件,分案時應折抵同字別案件一件。

四、雜件(毒聲、撤緩、聲、毒聲更、撤緩更、聲更、助等)案件,

審判長四件、法官十二件(四人一組之審判長三件)。

五、雜件案件不停分。如遇請產假可延後補分雜件。

六、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由庭長承辦。

七、陪產假一律不停分。

 

  • 發布日期:107-07-31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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