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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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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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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修正

第一條(通則)

本院刑事案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刑事庭法官會議決議外,依本基準行之。

 

第二條(分案平均數之計算)

新到任本庭之法官或法官因年度事務分配而異動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到任前三個月本庭各股未結案件之平均件數(平均件數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以下同)作為分案之基準,超過或不足平均件數者,均予停分或補分到平均件數。

 

第三條(分案)

刑事庭分案方式,應依案件種類及法官事務分配所定比例,以電腦抽籤方式為之,且不因年度更新而變換輪分次序。但下列各類案件,不在此限:

一、起訴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條所定之重大刑事案件及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以人工方式抽籤分案。

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或自訴人追加自訴、本案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羈押案件,均另分新案, 由原股承辦。檢察官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應補正追加起訴書書面始分新案。但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本案刑事訴訟尚未繫屬者,應暫將書狀保存分案室,待案件起訴後,再由該股法官批示分案,若遲未起訴或不起訴,則以電腦抽籤輪分。

三、分案後,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者,不另分新案,並由原股承辦。

四、聲請刑事證據保全,已起訴案件,由原股承辦。若案件仍在偵查中,則由強制處分股輪值法官承辦。

五、通緝案件於撤銷通緝時,應分歸原股各自辦理。但通緝滿三年之案件,分案處理方法為:

 1、原股未拆股現仍受理案件者:分「他」字案,由原股調查,待被告到案訊問後,「他」字報結撤緝,分「緝」字輪分。

 2、原股已拆股不存在者:分「他」字案,由庭長訊問後報結撤緝,分「緝」字輪分。

 3、時效完成之案件:由原股未拆股仍受理案件者,分「他」字,由原股調查,待訊問後,分「緝」字由原股承辦。但原股已拆股,分「他」字,由庭長訊問調查後報結撤緝,分「緝」字輪分。

六、再審案件經裁定准許後,由原股辦理。

七、漏未判決之補充判決,由原股依原案號續行審理。

八、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由試署及實任法官輪分。

九、保護管束案件,由庭長股承辦。

十、候補法官第一年(即自分發到本院至下一期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分發報到前)不分重大案件、貪污、一般金融及妨害性自主案件。

前項六、七之情形,如原股撤股或原股雖未撤股,惟實際上無法官者,應輪分。為判決之法官非原承辦法官者,於判決後抵該案原字別案件一件。

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指三大報(自由、中時、聯合)中二大報頭版報導連續三日,由刑事庭長認定。

 

第四條(專股競合)

專股案件競合時,依下述原則分案:

一、金融專股案件,與重大、貪瀆專股案件競合時,應歸金融專股辦理。

二、金融專股案件,與性侵害專股案件競合時,應歸性侵害專股辦理。

三、金融專股案件,與智慧財產專股案件競合時,應歸智慧財產專股辦理。

四、原住民被告涉犯性侵害案件時,應歸性侵害專股辦理。

五、原住民被告涉犯金融案件時,應歸金融專股辦理。

六、原住民被告涉犯智慧財產案件時,應歸智慧財產專股辦理。

七、原住民刑事案件與醫療案件競合時,由原住民專股辦理。

八、現役軍人被告涉犯其他專股案件時,由軍事專股辦理。

九、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其他專股案件競合時,由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凡辦理專股(庭)案件,應先分專股(庭)案件,不足數再分普通案件。

 

第五條(分案比例)

本院刑事庭各股分案,除庭長、審判長外,均為全股。

庭長、審判長之法官分案比例,除重大案件、貪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等人工抽籤之案件為三分之一外,其餘案件依當年度事務分配結果,由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定之。

庭長不分雜件,審判長每一輪次分四件雜件。

 

第六條(停分案一)

有下列情形者,停止分案,但於二、三之情形有人犯在押或收容之案件、延長羈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勒戒、限制出境、追加起訴、通緝案件、其他需緊急處理之案件及雜件,不在此限:

一、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及因天災經宣布全日停止上班。

二、每月二十一日起至月底止(竹東、竹北簡易案件為每月二十六日起至月底止)。

三、每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竹東、竹北簡易案件為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婚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但每月一日至五日及一月一日起至一月十五日不排停分。

五、喪假一日以上者。但每月一日至五日及一月一日起至一月十五日不排停分。

六、產假、流產假及住院期間,經提出診斷證明書者。若不及停分,已分之案件退回分案室,輪分予各股。

七、調職者,於人事室收到派令時,停止分案。

八、辭職者,於接到准予辭職之函時,給予停分案,但停分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九、三個月內之短期出國進修者,於接到准予出國之公函時,給予停分案,待出國進修期間結束後再補分此期間該股原抽到而停分之案件件數(以電腦設定分案為準則),優先補分。

十、育嬰留職停薪者,未結案件由刑庭各法官輪分,並依承辦件數抵分同字號案件之件數,該股由原審判庭之審判長代管。但年度事務分配後無歸屬之審判庭,則由原隸屬之該庭庭長代管。

 

第七條(停分案二)

法官因身體健康或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刑事第一庭庭長召集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定之。

 

第八條(停分案三)

同一日停止分案者,以四人為限。但以婚假、產假、喪假、懷孕及其他依第6、7條之規定准予停分案者逾四人時,該事由之申請人均停止分案,不受四人之限制。

 

第九條(案件折抵)

案件之折抵,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有多數被告之案件,以每滿五人於分案時折抵一件。

二、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若經實體判決,則依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所屬刑事案件字別,折抵刑事案件一件。

三、辦理營業秘密法案件,若經實體判決,於宣示判決後,智訴折抵訴字一件、智易字折抵易字一件。

四、辦理貪瀆、重大刑案、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專股得折抵之案件,於分案時,均先折抵一件同一訴易字別案件。

 

第十條(重分)

法官於收受案卷後發現分案字別有誤,應盡速退還分案室重新分案。跨月案件則由分案室簽請庭長、院長他結後改分,由原股續辦。但改分之字別非原股承辦之專股案件,則予以輪分。

案件字別以檢察官起訴書法條為準,若承審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或檢察官當庭變更法條,致需更改字別,應簽請庭長、院長他結改分,由原股承辦,並補分原字別一件。

 

第十一條(懷孕減分)

女性法官自知悉懷孕日起,該法官減少分案為原分案比例之五分之四,且不需輪值夜間值班、假日值班,已排定之值班,則依已定之輪序表次序補足。

 

第十二條(新事務分配年度之計算)

由全股法官調任庭長、審判長者,應以原股續辦調任前已分案而尚未審結之舊案,包括專股舊案。原任庭長、審判長轉為全股法官者,則依第二條之規定,補足應辦理之案件數。

法官因年度事務分配致改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時,亦同。

前兩項情形依規定不得續行辦理或新分發之法官不能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迴避)

案件之迴避,除法律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迴避規定外,適用下列規定:

一、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發回後,原參與裁定之法官及同案件前參與聲羈、偵聲案號之法官,均應予迴避。

二、檢察機關移送法院之刑事案件(含合議及獨任案件),其承辦檢察官係本院法官之配偶時,於分案時應迴避該法官。

三、案件分案前,已受委任之律師係本院法官之配偶時,於分案時應迴避該法官。

四、檢察機關移送法院之獨任審理及合議審理案件,曾處理過該案偵查中強制處分之法官就該案件應予迴避。但承辦法官發現有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應予迴避之事由,當月則退回分案室,跨月則由承辦法官簽請院長、庭長改分再補分。

五、檢察機關移送之偽證罪案件,若係於本院開庭時為偽證,於分案時應迴避該承辦之合議庭或承辦股。

 

第十四條(撤銷發回)

案件判決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裁定駁回起訴或自訴等程序判決或裁定,經上級審撤銷發回者,由原股承辦,不予折抵。但原股法官認為不宜由其承辦者,得於收案後7日內(不含例假日)簽請庭長並經院長核可之後,送請輪分,原承辦股優先依原件數補分,收案股則依原件數折抵。

 

第十五條(開新股)

如遇需開辦新股,由自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甫分發至本院服務之法官優先接辦。

 

第十六條(國民法官專庭)

辦理國民法官專庭事務之庭長、審判長、法官,新收國民法官案件時,依下列方式折抵案件:

一、一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抵分訴字(含金訴字號中帶洗錢防制法之案件二十件)。

二、審判長股分得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由審判長抵分二十件;非審判長股分得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由審判長抵分六件、受命法官抵分十四件、陪席法官不抵分,但合議庭經內部協調有不同意見時,從其意見。

三、分案時審判長折抵二件,受命法官折抵四件,於宣示判決時審判長再折抵四件,受命法官再折抵十件。

四、若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者,不得主張再折抵上述於宣示判決時再折抵之件數。

五、案件僅部分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時,仍依上述方式折抵;但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部分,即使改分其他字別,不適用本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相關抵分規定。

辦理國民法官專庭事務之庭長、審判長、法官,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不需輪值本院之夜間值班、日間值班及假日值班。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由另一國民法官專庭輪分處理,但另一國民法官專庭於辦理選任、審理、評議之日,而無法處理時,由刑事庭當日值日法官代為處理。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辦理選任、審理、評議之日,遇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以外之在押人犯隨案移送時,該承辦專庭不參與抽籤分案。

 

第十七條(分案審查小組)

本院刑事庭分案審查小組成員由刑事第一庭庭長擔任召集人,刑事第二庭庭長為當然成員,並抽選其餘審判庭之審判長共三人組成。但承辦股之審判長應予迴避。

 

第十八條

本基準若有疑義或有未盡事宜,依其案件性質,由刑事第一庭庭長視個案情況本於公平原則逕行處理,必要時得徵詢其他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定之。

 

第十九條

本基準經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通過,簽請院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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