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109.04.06訂定

一、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本方案所定次序代理。

二、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一)庭長或審判長(以下均簡稱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二)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三)成員四人之庭,有二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法官分別代理。但成員三人之庭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或法官一併代理。

   (四)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但次一次序合議庭成員全部亦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該二合議庭分別由再次二次序之合議庭依序代理,依此類推。

   (五)前二款情形,同一股別一併代理股數,以三股為限。逾三股部分,由次一次序之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依此類推。但本院逾三分之二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代理股數,不受三股限制。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一併代理之股別亦同。 

三、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有人犯在押之刑事案件,依下列次序,由代理之庭長、法官接續審理:

   (一)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並充任審判長。但不足組成合議庭者,由次一次序庭之庭長代理。庭長為受命法官時亦同。

   (二)成員四人之庭,受命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合議庭其他二位法官抽籤擔任代理受命法官。成員三人之庭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依序代理,並以抽籤方式決定代理受命法官。

   (三)陪席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成員四人之庭由同庭之非受命法官代理,成員三人之庭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法官依序代理。

   (四)合議庭有二名以上法官(含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除第一款所定情形外,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依序代理補足合議庭人數。

   (五)合議庭所配置法官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合議庭庭長、法官代理,除第一款所定情形外,以抽籤方式決定代理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但次一次序合議庭亦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再次一次序之合議庭代理,依此類推。 

四、前點所定由次一次序合議庭之代理次序,金融專庭與普通庭互不代理。但金融專庭或普通庭之全部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不在此限。 

五、刑事庭輪值法官或輪值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下列各款所示次序代理:

   (一)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之新案值日法官: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代理。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輪值合議庭代理。

   (二)強制處分日間、一般刑事及偵查中強制處分夜間及假日輪值: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同庭陪席法官輪值。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同組次一次序輪值法官代理。

   (三)保護管束案件輪值週,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輪值之合議庭代理。 

六、前二點之輪值法官或輪值合議庭無法輪值,由其他法官或合議庭代理時,於次輪補輪值一次,代理輪值之法官或合議庭停輪值一次。

 

  • 發布日期:109-04-08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