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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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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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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提要件:

    1. 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要提出下列任一項執行名義的文件:

      1. 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2. 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3. 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書。

      4. 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5.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6. 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 程序:

    1. 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或下載(強制執行暨換發債證聲請狀)(DOC)。書狀中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及詳細載明要執行的標的。

    2. 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 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取得繳款收據。

    4. 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以及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5. 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6. 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不動產鑑價公司或建築師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司法事務官參考,司法事務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 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 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投標人 宜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名執行案號。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宜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保證金封存袋及投標書用紙存放於售狀處販售。使用影印者概不予受理) 。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 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 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格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

  •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 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 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使用狀況及有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是否為凶宅)、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戶籍地址等及法院發文請債權人查報的事項。

    3. 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4.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只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 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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