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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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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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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 .1實施

一、訂定依據

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點第6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法院得依職權或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就不動產投標方式採用通訊投標方式為之。

三、通訊投標投標書及標封格式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本院洽購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並應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如附件一),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

四、通訊投標拍賣公告應載明事項

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應寄達之處所,為本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二)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非付郵日、時),為拍賣期日下午2時整。

(三)投標人應於最後寄達之日、時前14日起,至最後寄達日、時止,以雙掛號方式寄達本院。

(四)投標書逾期寄達本院,或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六)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五、投標信函收受、保管

通訊投標信函寄達於本院,日間由收發室收受,夜間及假日由法警室收受,收受後均不得拆封,且應詳細於收狀簿載明收狀日、時、分及案號、股別。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應立即交予政風室;夜間或假日收受者,應於翌日上班時交予政風室簽收保管。 

承辦書記官應於開標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3時前,會同承辦司法事務官及政風人員,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

投標信函於開標前,任何人均不得予以開拆或以其他方式窺視其內容。

六、通訊投標保證金、案款之處理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投標時未到場,所附之保證金若為現金,承辦書記官應會同政風人員,將保證金繳入國庫。

通訊投標未得標者(含停止拍賣),其通訊投標信函如有附投標人本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匯款入帳聲請書或投標書上有同意由本院以匯款方式辦理退還保證金者,即以匯款方式退還保證金。未以匯款方式辦理者,其保證金應予入庫,繳款時費別處應填載「通訊投標保證金」,保證金入庫後,通知領款(例稿5.24.5-1),發款通知上之原繳款聯單號碼應填載『民執通』。

六、適用規定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七、施行及修正

本要點經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會議通過簽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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