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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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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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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另開視窗) 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 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 檢附相關釋明請求之證據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發票……等)
  4. 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含釋明文件)繕本。(即遞狀時請附足夠繕本,債務人為1人, 繕本為1份,依此類推。)
  5. 每件繳納聲請費用每件為新臺幣500元;如為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按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新台幣500元。
  6. 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6-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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