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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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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撤回起訴之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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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另開視窗)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 被告於期日到場,自訴訟撤回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應得到被告之同意,才得撤回。又原告為訴之撤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另開視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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