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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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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選定當事人之要件、方式及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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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之人就該多數人共同利益之訴訟,有訴訟實施權。又如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自行選定者,行政法院亦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指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原告或被告。

  • 被選定人乃為共同利益人全體而為訴訟,並非為他人之代理人,故對於被選定人之訴訟當事人所為之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利益人全體。

  • 選定當事人在訴訟繫屬前後均得為之並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依行政訴訟法第32、34條(另開視窗)規定,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且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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