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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哪些行政訴訟案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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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另開視窗)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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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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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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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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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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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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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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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都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同時,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判。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