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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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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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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2. 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執票人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3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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