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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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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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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執行程序:訂期通知報到, 若未按時, 則進行家庭訪視或進行假日生活導等工作,若履犯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或情節重大者, 徹鎖其保護處分

  1. 假日生活輔導:

    假日生活輔導由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交由少年保護官於例假日利用適當場所執行。其次數為三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成效來決定執行次數。
    上述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構、團體或個人來執行。少年保護官對於上述受交付者,應加以指導,並與之共同擬定輔導計畫,隨時保持聯繫。
    另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少年如經勸導無效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2.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

    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其執行期間通常為三年,其他種類之保護管束其執行期間則不一定,勞動服務則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其執行時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之成效來決定。
    另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上述職務時,往往需要著重監督與輔導兩大部分。少年保護官在監督方面必須與少年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另一方面,在輔導上則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
    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的執行已逾六個月,若有成效時,依法可由少年保護官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違反應遵守事項達二次以上,不服勸導達二次以上,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 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少年如曾受前述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在保護管 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此外,少年法庭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來執行,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3. 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是由法官簽發執行書,並連同裁判書類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轉交適當之福利機構來執行,安置輔導之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安置輔導如執行已逾二個月,著有成效,可由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等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此外,現行法規亦有聲請裁定延長安置輔導、留置觀察及撤銷安置輔導之規定。

 

參考資料:

  1. 徐錦鋒,我國少年觀護制度的新紀元,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五一至六八頁。
  2. 黎文德,少年保護事件之協商審理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六九至八五頁。
  3. 郭靜晃、黃志成、劉秀娟、胡中宜,少年福利機構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制度之策略初探,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 八十七年六月,一五三至一七四頁。
  4. 周震歐,青少年犯罪的社區處遇,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一至四八頁。
  5. 陳毓文,以社會工作角度來看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八五至九五頁。
  6. 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三十至四九頁。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6-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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