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或經勸導無效(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保護官勸導達 2 次以上外,其餘處分經法官勸導 1 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為伍日以內之觀察。(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3 項、第 55 之 3 條(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