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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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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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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民事訴訟法設有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案件性質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迅速審理,另在簡易程序中,又劃出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使輕微案件之審理更迅速。

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分案件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行審判程序。

(二)業務範圍

本院為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分別在轄內設置新竹簡易庭、竹北簡易庭及竹東簡易庭,辦理民事簡易、小額訴訟事件及民事調解事件,惟竹北簡易庭另自106年9月7日起並兼辦刑事簡易訴訟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

簡易庭辦理之業務簡述如下:

  1.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2.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3.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同法第404條之任意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
  4. 刑事簡易案件及警察機關移送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均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5.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設訟者。
  6.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之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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