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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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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起訴)或聲請調解是否一定要繳裁判費?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會產生何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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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

二、原告於起訴時,應先墊付訴訟費用,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經法院裁判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此為原則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就許多例外情形,另外定有相關規定。

三、裁判費之預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法院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至於原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則不予退回。

四、當事人於聲請調解、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依規定向法院繳納定額之裁判費,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得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或聲請。關於該部分之規定,詳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1。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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