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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要如何計算?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可至司法院下載計算程式(另開新視窗))。
二、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四、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五、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上之說明:網站連結(另開新視窗)。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