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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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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訴訟程序或調解程序中成立和解、調解或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已繳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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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若在訴訟程序中或調解程序中兩造經達成和解、調解或經原告撤回時,依法可當庭以言詞或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之部分或全部之裁判費。

二、調解事件撤回、調解成立,扣除聲請費3分之1,餘額退還。

三、小額訴訟於調解程序中經調解成立或撤回聲請,全額退還。

四、簡易訴訟成立和解或撤回訴訟,退裁判費3分之2。

五、若曾聲請支付命令,則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費用500元不能退還。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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