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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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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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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參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另開新視窗) )。

二、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如無資力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如符合資格,即有律師扶助撰狀及出庭,詳情請參該基金會之網站(網站連結(另開新視窗))。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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