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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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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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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作業要點

  1. 適用範圍
    1. 當事人同意適用電子簽章法者,得使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下稱本電子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事件,並為訴訟行為。前項所稱之同意,依電子簽章法第4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1款規定,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政府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業已指定司法院之「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外,應逐案表示同意。
    2. 第一項所稱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係指因國稅(包括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稅、關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地方稅(包括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核定稅捐處分、相關裁罰處分或其他稅捐事件所生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其被告機關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政府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3. 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或依法令規定應由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書),不得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誤用者不生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效力。
  2. 分案、程序審查與通知
    1. 就第 1 點第 1 項之起訴或聲請(如聲請再審),本院指定之承辦人應於上班時間定時檢視後,列印電子檔案清單及書狀、附件檔案紙本,並蓋用收狀章後,分案或送交承辦股辦理。
    2. 前項之起訴或聲請,如有必要,本院將先行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始書面通知被告機關有關原告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乙事,並命答辯、陳述意見或檢送卷宗。如參加人亦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本院即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人)。
  3. 訴訟文書之送達
    1. 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8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153 條之 1 第 1 項、電子簽章法第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規定。
    2. 參加人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應自行將其書狀繕本送達其他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由本院列印其所提書狀之繕本,並送達於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之其他當事人。
    3. 無法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附屬文件、或依法令規定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書狀,應於二週內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如無法於上開期間提出,得聲請展期。
    4. 當事人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撤回起訴或聲請者,本院承辦股書記官將以電話詢問確認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當事人並應於二週內提出撤回書狀原本。
  4. 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定後定期施行,修正時亦同。 

電子簽章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另開新視窗) 

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民國105 年 12 月 1 日制定

  1. 為妥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以提升司法之效能,特定本要點。
  2.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含代理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3. 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下稱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之範圍如下:當事人、代理人所提之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
  4. 不得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書狀之範圍如下: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3 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5.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簽名或蓋章之書狀,於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者,應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條規定辦理。
  6. 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應向司法院申請取得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並登入該作業平台建置個人資料。原告或其代理人於平台勾選「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並以本作業平台收受書狀繕本」後,方可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書狀;被告或其代理人應列印「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帳號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本院,經本院通知啟用後,始得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7. 訴訟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書狀,於該平台完成傳送時,效力與向本院提出書狀同。同一訴訟之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如亦指定司法院作業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同時亦發生通知他當事人之效力。
  8. 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書狀,除他造亦指定以該作業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外,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紙本),由本院送達於他造,或自行以繕本或影本(紙本)直接通知他造 。
  9. 本院收發室透過案件基本資料建立功能,引用線上起訴資料,列印收狀清單連同系統產生之起訴狀及附件檔送交紀錄科分案室(紙本及電子資料併行方式)。
  10. 各紀錄科收到收發室所送紙本資料,即於案件基本資料建立,輸入總收文號,可知線上遞狀流水號,點選遞狀明細附件,卷面最上方增加線上遞狀流水號,依一般案件分案程序作業。
  11. 書記官應列印「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同意書」寄送對造,若對造同意,則至當事人資料維護同意使用線上起訴帳號,維護通知對造,勾選「同意」並傳送;若對造不同意,亦要維護對造,勾選「不同意」並傳送。
  12. 案件若送上訴、抗告或移轉管轄等程序,於作送卷維護時,應選擇勾上級審法院或管轄法院。完成送卷程序後,系統會通報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將案件送往指定之法院。
  13. 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定後定期施行,修正時亦同。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53997(另開新視窗) 

司法院104年8月31日院台資一字第104002348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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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104年8月31日院台資一字第1040023488號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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