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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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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分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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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分案規則

民國102年9月16日少年及家事法庭與竹北簡易庭庭務會議通過施行

民國103年4月24日少年及家事法庭與竹北簡易庭庭務

會議通過修正,貳一、二、三、五、六於同年5月1日施行

民國107年5月16日少年暨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施行

民國107年12月6日少年暨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增修施行五

民國108年8月21日少年暨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修正施行壹八

民國109年12月18日少年及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修正施行

民國110年8月16日少年及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修正施行壹二

民國111年4月7日少年及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修正施行貳四

民國112年9月11日少年及家事法庭庭務會議通過修正施行參一後段

壹、停分

一、每月26日至月底停止分案,惟家暫、家全、護、司緊家護字等急迫案件不停分。另每年12月份提前至21日起停分。少年案件因追調查保護官制,採指定股別分案,故不實施停分案制度。

二、家事法官調動離職時,以本院人事室收受傳真派令當下起即停分案,惟本案在調動股審理中之家暫、家全事件及追股之延長安置事件不停分,又傳真以前分案室電腦已分之案件,不再退還分案室,另追股應分調動股之案件則另立股符,由庭務會議指定家事庭法官代管,代管法官如有審結代管案件者,可折抵同字別相同件數案件。少年法官調動離職時,少年案件不停止分案,但如有兼辦家事事件時,依前開家事庭法官規定辦理。

貳、抵分

一、107年5月1日以前辦理之婚字事件中如含有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請求,可提出判決抵分一『家簡』、『家訴』或『重家訴』事件。於該案中若離婚案件和解(調解)成立時,就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請求部分另行分案,同意抵分分案輪序。

二、107年5月1日後分案之家事事件中如含有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繼承及其他財產等請求者,應依其事件性質另行分案,同字別事件有數聲明者,僅得以該字別另行分案1次。

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家事事件因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而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應另立卷宗號數,故應另行分案。但訴之追加或反請求如有本規則貳、二之情形,亦應依該規定辦理。

四、人數折抵:法官審理終結之案件,同案當事人逾十人可以抵分同一字別案件(含訴訟及非訟案件,惟撤回不適用),但合併審理之案件,不得合併計算。

參、是否追股

一、當事人前案之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案件由法官審理中或終結, 如有同一當事人之後案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案件,應分由前案審理法官辦理。追股後之分案方式,以追「最後第一審審理之股別」為準,惟前案分案日已逾5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扣押、假處分案件,如無家事前案,由各股抽籤分案。

三、當事人先聲請家事保全程序後,再聲請相關家事案件(含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應由最先審理家事保全程序之法官辦理。

四、保護令及抗告案件不追股,以抽籤分案。

五、如遇特殊狀況,得於收案後報請庭長,經庭務會議多數決議後另為適當處理,上開期間應於一週內陳報,有特殊理由時檢具事證則不在此限制。

 

  • 發布日期:107-08-01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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