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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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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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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述
    1. 審前調查
      1. 在正式審理少年案件前,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庭會將案件交由少年調查官作調查,並於開庭前製作報告。
      2. 調查時若有必要,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3. 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2. 審理階段
      1. 「開庭出席人員」:少年法庭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應出席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2. 「協商式審理」: 現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 審理 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3. 「適當期間之觀察」:有時候,少年的行為狀況並不穩定,或少年已在某一保護處分執行中卻再犯其他案件,這時為了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法官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此種稱為試驗觀察。
    3. 執行階段
      1. 轉向處分

        即指少年犯案情節輕微,得不付審理,並為以下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2. 交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係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處分,具有法律強制力。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六種:
          1. 訓誡
          2. 訓誡併假日生活輔導
          3. 保護管束
          4. 保護管束併勞動服務
          5. 安置輔導
          6. 感化教育。附屬之處分有:(1)禁戒(2)治療。
        2.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有針對不同人的需求及性行狀況,而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1. 訓誡併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1.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告知法律後果,並訓勉少年勿再犯。
            2. 假日生活輔導:共三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 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3.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1. 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 社會生活之一種社會性處遇。
            2.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 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 執行期間不得 超過三年或滿二十一歲。執行已逾六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 (例如入伍服役),得聲請免除執行。
            4. 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5.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殿,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6. 保護管束執行流程如後附。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的性質屬於轉介制度,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2.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3. 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二年。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桃園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
            2. 執行不得超過三年或二十一歲。
            3. 若執行已逾六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4.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繼續執行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3. 刑事處分之執行
        1. 刑事處分以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犯罪少年為限,下列兩種情形應移送檢察官處理:
          1.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事件經報告、移送或請求處理時,少年已年滿二十歲者。
          2. 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
        2. 經檢察官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由少年法庭審理。
        3. 少年刑事案件,依審理結果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4. 為保護少年,刑法明文規定得減輕其刑,除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細部流程
    1. 受理:

      本階段係指少年法庭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處理少年事件謂之。少年法庭所受理的少年事件,其來源有四:

      1. 報告;
      2. 移送;
      3. 請求;
      4. 抗告法院的發回。
    2. 調查:

      調查係指少年法庭於受理少年事件完畢後,應即針對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 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謂之。上述所謂調查之機關,理論上除負責審理該事件的法官外,尚應包括少年調查官。故法官於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先命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法官在受理少年事件時,對於少年往往已經決定是否責付或收容。
      少年事件經調查的結果,其裁定結果可能有下列幾種情形:

      < >移轉管轄;移送檢察官;諭知應不付審理之裁定;諭知開始審理之裁定等。如果認為少年得為不起訴處分時,應將該事件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3. 如果認為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庭提起公訴。
  • 審前調查執行程序:

審前調查執行程序

 

  1.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上述調查,少年法院並得指示少年調查官應調查之 事項、範圍與期限。除非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少年調查官應如期完成調查。
    該審前調查之主要目的,在提供非行少年的人格特質及其學行生活等資料,協助法官明瞭少年所生活的環境,了解其與他人的交往情形,並發掘其偏差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以決定處遇結論。
    少年調查官以各種方法如文獻法、訪問法、測驗法、觀察法等,以蒐集少年的各種身心、就業、就學、社會關係、 家庭環境、以往行為記錄等資料予以整理、分析、評估,並進而提出一份合乎邏輯組織且附處遇意見的客觀報告, 供法官作為審理裁處保護處分之重要參考依據。

  2. 審理:

    本階段係指法官著手調查少年應受保護處分之原因、事實的必要證據,以決定處遇的方式謂之。
    由於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的證據;加以,少年調查官所製作調查報告係屬專業諮詢性質,故少年事件處理法乃再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俗稱「出庭陳述」。
    少年法庭在審理時,為決定少年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保護處分,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 「交付觀察」;交付觀察結果,可作為往後裁定審理結果的依據。
    審理的結果,其裁定計有下列幾種情形:

    1.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2.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
    3. 移送檢察官;
  3. 執行:

    執行從狹義的定義來說,係指交付執行保護處分或指揮執行徒刑而言。目前保護處分是由少年法庭負責交付執行, 而徒刑則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執行。此外,少年保護官所為之聲請,如聲請同行、協尋、留置觀察等,通常係向負責 執行的法官聲請;而聲免除、撤銷等,則係向原審理的少年法庭聲請。

  1. 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1. 假日生活輔導:

      假日生活輔導由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交由少年保護官於例假日利用適當場所執行。其次數為三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成效來決定執行次數。
      上述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構、團體或個人來執行。少年保護官對於上述受交付者,應加以指導,並與之共同擬定輔導計畫,隨時保持聯繫。
      另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少年如經勸導無效者,少 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2.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

      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其執行期間通常為三年,其他種類之保護管束其執行期間則不一定,勞動服務則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其執行時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之成效來決定。
      另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上述職務時,往往需要著重監督與輔導兩大部分。少年保護官在監督方面必須與少年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另一方面,在輔導上則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
      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的執行已逾六個月,若有成效時,依法可由少年保護官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違反應遵守事項達二次以上,不服勸導達二次以上,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少年如曾受前述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在保護管 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此外,少年法庭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來執行,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3. 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是由法官簽發執行書,並連同裁判書類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轉交適當之福利機構來執行,安置輔導之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安置輔導如執行已逾二個月,著有成效,可由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等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此外,現行法規亦有聲請裁定延長安置輔導、留置觀察及撤銷安置輔導之規定。

 

參考資料:

  1. 徐錦鋒,我國少年觀護制度的新紀元,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五一至六八頁。
  2. 黎文德,少年保護事件之協商審理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六九至八五頁。
  3. 郭靜晃、黃志成、劉秀娟、胡中宜,少年福利機構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制度之策略初探,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 八十七年六月,一五三至一七四頁。
  4. 周震歐,青少年犯罪的社區處遇,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一至四八頁。
  5. 陳毓文,以社會工作角度來看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八五至九五頁。
  6. 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三十至四九頁。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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