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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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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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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圖,說明內容下述文字

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文字說明)

  1. 受理:

    本階段係指少年法庭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處理少年事件謂之。少年法庭所受 理的少年事件,其來源有四:

    1. 報告;
    2. 移送;
    3. 請求;
    4. 抗告法院的發回。
  2. 調查:

    調查係指少年法庭於受理少年事件完畢後,應即針對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謂之。上述所謂調查之機關,理論上除負責審理該事件的法官外,尚應包括少年調查官。故法官於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先命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法官在受理少年事件時,對於少年往往已經決定是否責付或收容。
    少年事件經調查的結果,其裁定結果可能有下列幾種情形:

    移轉管轄;移送檢察官;諭知應不付審理之裁定;諭知開始審理之裁定等。如果認為少年得為不起訴處分時,應將該事件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3. 如果認為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庭提起公訴。
  • 審理:

    本階段係指法官著手調查少年應受保護處分之原因、事實的必要證據,以決定處遇的方式謂之。
    由於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的證據;加以,少年調查官所製作調查報告係屬專業諮詢性質,故少年事件處理法乃再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俗稱「出庭陳述」。
    少年法庭在審理時,為決定少年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保護處分,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交付觀察」;交付觀察結果,可作為往後裁定審理結果的依據。
    審理的結果,其裁定計有下列幾種情形:

    1.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2.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
    3. 移送檢察官;
    4. 諭知沒收之裁定等。
  • 執行:

    執行從狹義的定義來說,係指交付執行保護處分或指揮執行徒刑而言。目前保護處分是由少年法庭負責交付執行,而徒刑則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執行。此外,少年保護官所為之聲請,如聲請同行、協尋、留置觀察等,通常係向負責執行的法官聲請;而聲請免除、撤銷等,則係向原審理的少年法庭聲請。

 

參考資料:

  1. 徐錦鋒,我國少年觀護制度的新紀元,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五一至六八頁。
  2. 黎文德,少年保護事件之協商審理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六九至八五頁。
  3. 郭靜晃、黃志成、劉秀娟、胡中宜,少年福利機構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制度之策略初探,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 八十七年六月,一五三至一七四頁。
  4. 周震歐,青少年犯罪的社區處遇,社區發展季刊,八二期,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一至四八頁。
  5. 陳毓文,以社會工作角度來看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八五至九五頁。
  6. 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七四期,二○○一年七月,三十至四九頁。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6-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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