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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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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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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事案件

按刑事訴訟法第4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本院對刑事案件第一審的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又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在法院中進行之部分,其程序是由起訴以後至判決確定為止,主要是在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以及其應判處的刑罰範圍為何。 

貳、刑事案件之分類

  1.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並非採公訴獨佔主義,因此依照起訴者之不同,可分為公訴與自訴:

(一)公訴:提起訴訟的人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檢察官自動檢舉犯罪嫌疑人(例如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嫌疑人)、接受民眾申告(民眾親赴地檢署按鈴申告或以書狀提出告訴、告發)、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報告或移送案件(警察機關、調查機關偵查犯罪後報告或移送案件),實施偵查犯罪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起訴。

(二)自訴:提起訴訟的人是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人此時即立於控訴者的角色。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惟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1. 案件依照其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認罪與否,可將其分為通常程序、簡易程序與協商程序等三種:

(一)通常訴訟程序:對於較為重大極複雜的案件,基於疑案慎斷原則,在論罪科刑時須非常慎重,應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準備程序、嚴格證據調查程序及交互詰問程序等,且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均應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之;此外,若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陳述,且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之罪,則得以相對簡便的證據調查程序,由承審法官或經合議庭裁定之受命法官獨自審判之,亦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對於性質上相對簡單、輕微的案件,基於明案速斷及節省司法資源的原則,得以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開啟簡易訴訟程序的方式有二,一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二為法官將通常程序轉為簡易判決。其對於上訴將有所限制,得科處被告之刑罰,亦以緩刑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另外,由於案件相對簡單,法官亦得不開庭調查證據或傳喚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逕行依現存證據資料而為判決,是以被告若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或有意與被害人和解,宜儘早向法院陳報,使法院能夠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三)協商程序:相對於通常訴訟程序,協商程序是由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庭中就刑度進行協商,嗣後法院再依協商結果進行判決,其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除了具有特殊事由外,檢察官及被告皆不得上訴。此外,若被告願受有期徒刑已逾六個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則須由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協助被告進行協商。

  1. 案件依照審理對象之年齡可分為刑事訴訟程序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

(一)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針對成年人。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原則上針對少年及兒童,少年指的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兒童指的是未滿12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參、刑事訴訟案件之流程

  1. 收受書狀、卷證:公訴案件是由檢察官提出起訴書,並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自訴案件則是由犯罪之被害人,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狀。

  2. 分案、審核:法院於收受書狀並經由分案程序(電腦隨機分案)後,會經由書記官將卷證交給承辦法官審核及批示。

  3. 定期、開庭:法官批示內容後,錄事會依據該內容寄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當事人若有經法院合法傳喚,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時法院即得請警察機關拘提當事人到案,倘若拘提不到,則會發布通緝,且在案件中如有保證金時,並應裁定沒入。

  4. 案件辯論終結:案經經由辯論且終結後,法官會擇定適當日期宣判判決(即定期宣判),並且公布判決主文。

  5. 製作裁判正本並送達:法官將裁判的原本交由書記官後,書記官會在規定的期間內將裁判製作成正本,並將正本送達給案件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6. 上訴:當事人(即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收受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告訴人、被害人收受判決後,對於判決有不服者,應於檢察官上訴期間屆滿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7. 執行:案件判決後,如當事人未聲明不服,此時案件即確定,書記官應將卷證移送給檢察署,並交由其執行。應注意的是,倘若被告判決結果是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或緩刑確定者,而其曾經有被諭知交保,並有繳納刑事保證金,書記官於送執行前,應先發函通知該被告領回保證金;倘若被告判決結果是有罪,該保證金則須待執行完畢後,再由檢察署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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