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六歲兒童之臨時托育
方案目的
為協助家中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下稱國民法官等人)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使其安心參與審判, 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所以國民法官等人所育之未滿6歲兒童於其到庭執行職務期間原已使用托育、就學等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之時段,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資格
須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 (如祖父或祖母) 等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因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親屬托育),始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期間
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申請支給項目及標準
1.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 (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媒合保母):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不含餐費及其他費用),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支給費用核實支給,並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
2.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協助托育者(使用親屬托育):每小時參照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112年度為每小時176元)。
3.受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學費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向法院申請上開費用支給。但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之送托時段與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無重複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接獲本院通知擔任候選國民法官,或被選任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本院指定時日,如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請於本院指定時日之 10日 前與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聯繫窗口接洽,以利該單位辦理行政作業。
2.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 2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
3.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詳見本網頁下方之檔案下載處)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
- 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正本
- 受托兒童之相關資料 (如戶口名簿影本,請自行影印後提供本院)
- 相關臨時托育之服務證明 (如臨時托育契約書影本);必要時得以切結書正本取代
新竹縣(市)政府提供之服務如下:
1.新竹市政府社會處(03-5352106)
- 可以配合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業務。
- 限制:6個月未滿6歲,時間至少2個小時,星期一至五的早上9點至下午5點,每1小時200元,採預約制度,而各定點臨托中心會有人數、時間的限制。
- 定點臨托會開立收據給需求者。
2.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及家庭支持科(03-5518101分機3262)
- 新竹縣政府未提供定點臨時托育的服務,社會處僅服務0至未滿2歲臨時托育中心的媒合,各個臨時托育中心會有人數、時間的限制,採預約制。而2歲至未滿6歲為幼兒園部分由教育處處理。
- 新竹縣教育處表示滿2歲至未滿6歲部分,因目前每個幼兒園的人數都招滿,沒有臨時托育的幼兒園可以協助。
- 新竹縣的臨時托育中心或托育人員會開立收據給需求者。
-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並提供各個新竹縣臨托中心聯絡電話,民眾如有需求可以自行洽詢。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