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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業務
- 1本院聲請法人或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事件之管轄法院認定為何?
- 2尚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 3沒有財產之夫妻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 4夫妻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之主要差別?
- 5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為何?是否具有溯及生效?
- 6是否需將夫或妻名下之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投資)皆列入登記?
- 7辦理夫妻財產登記,一定要夫妻兩人親自出面辦理嗎?
- 8辦理夫妻財產登記的聲請費多少錢?
- 9「住所變更」而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原已辦理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否陳報遷移?
- 10若夫及妻變更戶籍地址,卻未向原登記法院陳報遷徙,是否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
- 11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規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是否合法?
- 12財團法人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為何須附具用途之證明文件?
- 13法人聲請辦理設立登記,取得「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後,是否須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
- 14法人聲請辦理登記的聲請費多少錢?
- 15法人登記時須提出一式2份之印鑑清冊,用意為何?可否以影本替代?
- 16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後,是否必須將圖記/印信,加註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字樣?
- 17若法人登記證書遺失,辦理變更登記時無法繳還原本,該如何處理?
- 18辦理法人登記時,是否必須本人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親自赴法院登記處?